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须知
2016-06-20 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使馆可以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应驻在国境内我船舶负责人的请求,依据中国法律出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国公民或法人在国外取得的船舶,由我馆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方能悬挂我国国旗在公海航行。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仅供船舶返回国内使用。有效期根据船舶回国办理正式登记所需时间确定,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

2、在境外建造的船舶;

3、在境外购买和接收营运中的外国籍船舶。

(二)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不能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的中国公民;

2、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内地的中国企业法人;

3、中国政府或事业法人。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

(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五)购买营运中的船舶,应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

(六)使馆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