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认证须知
2023-04-27 16:56

一、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二、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认证可由当事人本人来馆提出申请,也可由其他人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几使馆可以为赤几有关机构出具并经赤几外交、国际合作与侨务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1、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2、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

驻在国认证机构为:赤几外交、国际合作与侨务部领事司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当事人欲回中国内地使用的无配偶类公证有效期为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缴费取证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规定日期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并来我馆领取认证书,逾期3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